8 關於行政訴訟之訴訟費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一般訴訟程序之上訴,徵收新臺幣 6,000 元之裁判費
(B)通常訴訟程序及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事件之上訴審律師酬金,經法院裁定得列為訴訟費用
(C)對於上訴審判決提起再審,再審裁判費與上訴裁判費相同
(D)發回更審後再行上訴,其上訴裁判費減半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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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4), B(179), C(501), D(957), E(0) #3359053
統計: A(374), B(179), C(501), D(957), E(0) #3359053
詳解 (共 8 筆)
#6287239
(A) 一般訴訟程序之上訴,徵收新臺幣 6,000 元之裁判費→4000+2000
行政訴訟法98條2項
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
98-2條
上訴,依第九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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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通常訴訟程序及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事件之上訴審律師酬金,經法院裁定得列為訴訟費用
98-8條
行政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特別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者,其律師之酬金由行政法院或審判長定之。
前項及第四十九條之一第一項事件之律師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應限定其最高額。其支給標準,由司法院參酌法務部及全國律師聯合會等意見定之
49-1條1項
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為訴訟行為。但每一當事人委任之訴訟代理人不得逾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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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對於上訴審判決提起再審,再審裁判費與上訴裁判費相同
98-3條
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九十八條第二項(起訴裁判費)及前條第一項(上訴)規定徵收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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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發回更審後再行上訴,其上訴裁判費免徵 減半徵收
98-2條第2項
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或依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二項為移送,經判決後再行上訴者,免徵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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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6855
行政訴訟法
第 98-2 條
第 98-2 條
上訴,依第九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
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或依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二項為移送,經判決後再行上訴者,免徵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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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6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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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8933
關於行政訴訟之訴訟費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一般訴訟程序之上訴,徵收新臺幣 6,000 元之裁判費✔️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第98-2條第1項
(B) 通常訴訟程序及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事件之上訴審律師酬金,經法院裁定得列為訴訟費用✔️行政訴訟法第 98-8 條第2巷
(C) 對於上訴審判決提起再審,再審裁判費與上訴裁判費相同✔️行政訴訟法第 98-3 條第1項
(D) 發回更審後再行上訴,其上訴裁判費減半徵收❌行政訴訟法第 98-2 條第2項,免徵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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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第 98 條 1 訴訟費用指裁判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但為第一百九十八條之判決時,由被告負擔。 2 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
行政訴訟法第 98-2 條 1 上訴,依第九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A)(C)。 2 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或依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二項為移送,經判決後再行上訴者,免徵裁判費(D)。
行政訴訟法第 98-3 條 1 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九十八條第二項及前條第一項規定徵收裁判費。 2 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行政訴訟法第 98-8 條 1 行政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特別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者,其律師之酬金由行政法院或審判長定之。 2 前項及第四十九條之一第一項事件之律師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B),應限定其最高額。其支給標準,由司法院參酌法務部及全國律師聯合會等意見定之。 3 前項律師酬金之數額,行政法院為終局裁判時,應併予酌定。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酌定之。 4 對於酌定律師酬金數額之裁判,得抗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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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50984
(D)行政訴訟法98-2
第二項: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免徵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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