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關於訴願管轄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不服公平交易委員會之行政處分者,應以行政院為訴願管轄機關
(B)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應以交通部為訴願管轄機關
(C)同一直轄市主管之數個高級中學成立聯合甄審委員會,對於教師新聘事項進行評審,以教育部 為訴願管轄機關
(D)有關國民年金保險事項所為之核定,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為訴願管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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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6), B(1097), C(239), D(200), E(0) #3359066

詳解 (共 7 筆)

#6309147
(A)公平交易委員會為行政院之二級獨立機關,依據《公平交易法》不須依照《訴願法》程序向上級機關(即行政院)提起訴願,對其行政處分或決定不服者必須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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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國民年金法第 4 條規定:「本保險之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局辦理,並為保險人。」係以立法委託勞工保險局辦理國民年金保險業務,並授與國民年金保險人之法律地位。勞工保險局以保險人地位承辦國民年金保險,則就有關國民年金保險事項所為之核定,自以勞工保險局為原處分機關,並以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為訴願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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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5872
(A)不服公平交易委員會之行政處分者,應直接適用行政訴訟
(B) 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應以交通部為訴願管轄機關
(C) 同一直轄市主管之數個高級中學成立聯合甄審委員會,對於教師新聘事項進行評審,以直轄市政府 為訴願管轄機關
(D) 有關國民年金保險事項所為之核定,為勞工保險局辦理,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為訴願機關。在地方:主管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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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2480
(D)的訴願管轄機關滿多人都寫錯的,並不是內政部而是【衛服部】,早期依最高行政法院99年6月決議,以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為訴願機關,但後來行政院修改國民年金審議辦法,自2013年7月23日起,將列屬「內政部」的權責事項,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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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3:「申請人就前條所定事項之核定不服時,應於接到保險人核定通知文件之次日起六十日內,經由保險人向【衛生福利部】國民年金監理會(以下簡稱監理會)申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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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61442
關於訴願管轄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不服公平交易委員會之行政處分者,應以行政院為訴願管轄機關
  1. 《公平交易法》第48條第1項:「對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之處分或決定不服者,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

  2. 立法理由依據獨立機關建制原則獨立機關所為決策不受行政院或其他行政機關之適當性適法性之監督。故對獨立機關所為決定不服者,應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3. 因此,對於公平會的處分,根本沒有訴願管轄機關,因為依法不能提起訴願。此選項敘述錯誤。

公平交易法第 48 條 (行政處分或決定不服之處理)

I.對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之處分或決定不服者,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

II.本法修正施行前,尚未終結之訴願事件,依訴願法規定終結之。

立法理由

一、參酌「飛航事故調查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對飛安會之行政處分不服者,應直接提起行政訴訟。」其訂定理由為依據獨立機關建制原則獨立機關所為決策不受行政院或其他行政機關之適當性適法性之監督。故對獨立機關所為決定不服者,應直接提起行政訴訟,爰規定對飛安會之行政處分不服者,應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二、本條文可維護公平交易委員會獨立機關之專業性與公信力,及減少行政院對之不必要行政干預。

(B) 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應以交通部為訴願管轄機關✔️
最高行政法院 94 年 10 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原行政處分機關之認定,應以實施行政處分時之名義為準,亦即應以受委任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行政處分機關,其上級機關交通部訴願管轄機關

最高行政法院 94 年 10 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

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依公路法第3條及第27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交通部,其依據公路法第27條、行政程序法第15條、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規定,公告委任其所屬公路總局辦理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之事項,交通部公路總局為辦理該徵收委任事項,乃以交通部公路總局名義為徵收機關,製作汽車燃料使用費繳款書 (通知) ,並蓋用徵收機關長官即交通部公路總局局長之印章,依行政程序法第96條第1項第4款、訴願法第13條、第8條、第4條第6款之規定意旨觀之,原行政處分機關之認定,應以實施行政處分時之名義為準,亦即應以受委任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行政處分機關,其上級機關交通部訴願管轄機關

(C) 同一直轄市主管之數個高級中學成立聯合甄審委員會,對於教師新聘事項進行評審,以教育部 為訴願管轄機關❌
教師新聘等人事事項,若由直轄市所屬學校或其聯合委員會處理,訴願管轄通常為該直轄市政府或其教育局,而非中央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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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有關國民年金保險事項所為之核定,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為訴願管轄機關❌
 最高行政法院 99 年度 6 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
  1. 國民年金法第 4條係以立法委託勞工保險局辦理國民年金保險業務,並授與國民年金保險人之法律地位。
  2. 勞工保險局以保險人地位承辦國民年金保險,則就有關國民年金保險事項所為之核定,自以勞工保險局原處分機關,並以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訴願機關。

 最高行政法院 99 年度 6 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

國民年金法第 4條規定:「本保險之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局辦理,並為保險人。」勞工保險局組織條例第 20 條之 2  規定:「本局為執行受委託辦理國民年金之承保受理、給付審理、財務及帳務、基金管理運用等相關業務,設國民年金業務處。」係以立法委託勞工保險局辦理國民年金保險業務,並授與國民年金保險人之法律地位。勞工保險局以保險人地位承辦國民年金保險,則就有關國民年金保險事項所為之核定,自以勞工保險局原處分機關,並以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訴願機關本院 93 年 5  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參照)。

國民年金的主管機關及保險人

  1. 國民年金開辦時的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配合政府組織改造,自102年7月23日起變更為衛生福利部;地方主管機關則是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2. 國民年金採社會保險方式辦理,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局辦理,並為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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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2919
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由中央主管機關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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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3135
國民年金法第 5 條規定,國民年金保險爭議事項,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對保險人所為之核定案件發生爭議事項時,應先申請審議,為訴願之先行程序;且依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 9 條規定,國民年金監理會為審議爭議事件,應由中央主管機關遴聘審議委員,以合議制方式審理。故應可知國民年金保險審議事件雖係以內政部名義作成決定,且內政部訴願委員會與國民年金監理會均為內政部內部單位,然因其組成人員不同,故內政部國民年金監理會作成審議決定後,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對審議決定如有不服,仍應向內政部訴願委員會提起訴願,由內政部訴願委員會依法作成訴願決定,並不影響行政監督之層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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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是立法委託,所以就不適用訴願法
無隸屬關係之機關辦理受託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視為委託機關之行政處分,其訴願之管轄,比照第四條之規定,向原委託機關或其直接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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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用委託機關的上級機關作訴願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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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8498

(D)係申請人不服勞保局就國民年金所為之核定,於接到核定文件之次日起60日內,填具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申請書(請連結),並檢附原核定函影本及其他有關證件,經由勞保局向國民年金監理會申請審議。審議期間以3 個月為原則,必要時得延長3個月。申請人對上開委員會議審定結果如有不服,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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