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下列關於無因管理之敘述,何者錯誤?
(A)無因管理成立後,管理人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本人之權利者,侵權行為仍得成立
(B)無義務為他人管理事務者,應依本人真意或得以推知之意,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管理之
(C)為圖自己之利益,若同時具有為他人管理事務之意思,為準無因管理
(D)管理人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而知之意思而管理事務者,僅就抽象輕過失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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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 B(22), C(267), D(660), E(0) #1668692
統計: A(34), B(22), C(267), D(660), E(0) #1668692
詳解 (共 7 筆)
#4453258
管理人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而為事務之管理者,對於因其管
理所生之損害,雖無過失,亦應負賠償之責。
前項之規定,如其管理係為本人盡公益上之義務,或為其履行法定扶養義
務,或本人之意思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不適用之。
理所生之損害,雖無過失,亦應負賠償之責。
前項之規定,如其管理係為本人盡公益上之義務,或為其履行法定扶養義
務,或本人之意思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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