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交通警察執行職務時,如發現有一輛轎車未掛車牌,並且違規行駛,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的規定,攔下之
後不可以逕行為下列何種措施?
(A)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
(B)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
(C)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
(D)強制打開後行李箱,檢查有無槍彈、刀械等危險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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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 B(14), C(17), D(556), E(0) #183984
統計: A(28), B(14), C(17), D(556), E(0) #183984
詳解 (共 1 筆)
#7656319
這題的正確答案是 (D) 強制打開後行李箱,檢查有無槍彈、刀械等危險物品。
法源依據解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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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概念
這一題考的是《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8 條對於「交通工具攔停與檢查」的發動門檻。
警察因為車輛「違規、沒掛車牌」,只能先做基本的三大臨檢措施(查身分、對外觀、測酒駕)。
如果要進一步「搜車(檢查交通工具內部,如強制打開後行李箱)」,那是嚴重侵害人民隱私權與財產權的行為,法律設有更高的發動門檻,必須滿足「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才能做!不能因為單純的交通違規,就「逕行」把人家的後車廂當廚房在搜!
警察因為車輛「違規、沒掛車牌」,只能先做基本的三大臨檢措施(查身分、對外觀、測酒駕)。
如果要進一步「搜車(檢查交通工具內部,如強制打開後行李箱)」,那是嚴重侵害人民隱私權與財產權的行為,法律設有更高的發動門檻,必須滿足「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才能做!不能因為單純的交通違規,就「逕行」把人家的後車廂當廚房在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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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看到交通違規攔停 → (A)(B)(C) 是一套的(基本套餐),唯獨 (D) 打開行李箱(搜車)需要有「犯罪之虞」的升級門檻,不能直接逕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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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解析:條文直接背
本題直接秒殺法源為《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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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 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
一、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對應A選項)
二、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對應B選項)
三、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對應C選項)Ⅱ 警察因前項交通工具之駕駛人或乘客有異常舉動而合理懷疑其將有危害行為時,得強制其離車;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者,並得檢查交通工具。(對應D選項,需「有犯罪之虞」才可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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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逐選項「破盲」法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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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 皆合法: 只要車輛符合「未掛車牌且違規行駛」,在客觀上就屬於「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警察依法攔停後,當然可以直接(逕行)要求看證件、看引擎號碼是否為贓車、以及要求酒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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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不合法(答案): 「強制打開後行李箱」屬於第 8 條第 2 項的「檢查交通工具」。本題中車主只有「交通違規」,並沒有任何「有事實足認有犯罪之虞」(例如:後座放著開山刀、車內飄出毒品味、神色慌張藏毒等)之情事,是以警察不得逕行強制搜查後行李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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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檢大魔王重點
大法官釋字第 535 號解釋是《警察職權行使法》的催生者,它的核心精神就是:「警察臨檢不是隨便你想搜就搜」。
在考場上看到臨檢題,一定要區分「一般查證身分」與「搜身、搜車」的差別,後者如果沒有特殊的犯罪跡象,一律都是違法搜索,在法緒與警察法規中是極熱門的經典題型!
在考場上看到臨檢題,一定要區分「一般查證身分」與「搜身、搜車」的差別,後者如果沒有特殊的犯罪跡象,一律都是違法搜索,在法緒與警察法規中是極熱門的經典題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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