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依司法實務見解,關於公務員免職權限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公務員之免職為法院專屬權限
(B)行政機關以考績處分免除公務員之職務,牴觸憲法由司法院執掌懲戒權之規定
(C)公務員之免職權屬於行政機關人事權之固有核心
(D)對於公務員違法失職之行為,行政機關不得以考績處分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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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1), B(167), C(1794), D(58), E(0) #3460296

詳解 (共 3 筆)

#6491574
依司法實務見解,關於公務員免職權限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公務員之免職為法院專屬權限❌
  1. 免職有兩種途徑:一是懲戒法院的「懲戒免職」(司法權),二是行政機關的「考績免職」(行政權)
  2. 111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理由明白揭示,由行政機關行使免職權,符合憲法權力分立原則,免職權之性質屬行政權,且為行政機關人事權固有核心權限。
  3. 法院並非免職權之專屬機關,完全剝奪行政機關免職權,反而違反權力分立。

111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    日期111年06月24日 

理由

.... 

(一)由行政機關行使免職權,符合憲法權力分立原則

1. 免職權之性質屬行政權(A)(C),且為行政機關人事權固有核心權限

    法令政策之執行是行政機關之核心權力領域。行政機關為有效執行各項行政事務,除需有財政預算之支持外,另有賴人事始足以實現行政任務。無人即無行政,人事權行政權所不可或缺之核心權力
 ....

(二)由行政機關行使懲處權作成免職處分,並未牴觸憲法第77條規定(B)

1. 憲法第77條規定並無「懲戒一元化」之意旨或效果

2. 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規定確認行政權包括免職權

3. 向來司法院解釋亦承認行政懲處及司法懲戒之雙軌併行

    制憲當時,上述行政懲處權司法懲戒權原即已雙軌併行。因此公務員就其所受行政懲處,本應以憲法第77條所定行政訴訟為其救濟。然因過去囿於特別權力關係理論及實踐之限制,致公務員一度難以就其所受之不利措施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以獲救濟。司法院釋字第243號、第298號、第323號、第491號及第583號解釋,除強調法律保留原則正當法律程序保障,以求公務員考績制度之法制化外,另亦逐步破除公務員就其所受行政懲處請求司法救濟之限制,而在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完全破除之,貫徹有權利即有救濟之原則。 

ㅤㅤ
(B) 行政機關以考績處分免除公務員之職務,牴觸憲法由司法院執掌懲戒權之規定❌
111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明確表示,行政機關行使考績免職權,並不違反憲法第77條司法院掌理懲戒權之規定,亦未牴觸權力分立原則。
ㅤㅤ
(C) 公務員之免職權屬於行政機關人事權之固有核心✔️
  1. 111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理由明白揭示,免職權之性質屬行政權,且為行政機關人事權固有核心權限。
  2. 無人即無行政,人事權行政權所不可或缺之核心權力ㅤㅤ
(D) 對於公務員違法失職之行為,行政機關不得以考績處分處罰之❌
  1. 公務員的違法失職行為,不僅可能構成懲戒事由,同時也必然會影響其工作表現的評價。
  2. 因此,行政機關可以(而且通常會)將公務員的違法失職行為作為其年度考績考列丁等的依據,進而予以免職。
  3. 一個行為可能同時觸發行政懲處(考績)與司法懲戒,兩者是平行的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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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86983
依司法實務見解,關於公務員免職權限之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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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4556

依司法實務見解,關於公務員免職權限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公務員之免職為法院專屬權限 ❌
此敘述錯誤。

  1. 依憲法與司法院解釋,「懲戒權」屬於司法院(懲戒法院)之職權,但免職並不當然等同於「懲戒」。

  2. 公務員之免職可能基於不同法律原因(如考績不及格、任用資格欠缺、組織裁撤等),並非一律屬於懲戒性質。

  3. 因此,免職並非一概為法院專屬權限,行政機關於法律授權範圍內,仍得為免職處分。

(B) 行政機關以考績處分免除公務員之職務,牴觸憲法由司法院執掌懲戒權之規定 ❌
此敘述錯誤。

  1. 司法實務與司法院解釋一貫見解認為:

    • 考績免職屬於行政機關人事行政權之行使,

    • 不當然等同於「懲戒處分」。

  2. 只有具懲戒性質、以制裁違法失職為目的之處分,才屬於司法院掌理之懲戒權範圍。

  3. 因此,行政機關依法以考績處分免職,不當然牴觸憲法懲戒權之分工

(C) 公務員之免職權屬於行政機關人事權之固有核心 ✔️
這一個是正確答案。

  1. 依司法實務與司法院解釋,公務員之任用、考績、免職等,原則上屬於行政機關人事權的核心事項

  2. 行政機關基於組織運作與人事管理需要,依法得對公務員為考績評定,並在法律授權下作成免職等人事處分。

  3. 只有在具有懲戒性質(例如針對違法失職之制裁)時,才須進入司法院懲戒體系處理。
    ? 因此,「免職權屬於行政機關人事權之固有核心」這個說法,符合司法實務見解。

(D) 對於公務員違法失職之行為,行政機關不得以考績處分處罰之 ❌
此敘述錯誤。

  1. 行政機關對公務員違法或失職行為,可以在法律允許範圍內:

    • 考績制度反映其工作表現與操守(例如評定為不及格,進而影響續任或免職)。

  2. 只是:

    • 若屬純粹懲戒性制裁(例如撤職、休職等懲戒處分),須依憲法體制交由懲戒機關處理。

  3. 所以不能說「行政機關不得以考績處分處罰之」,這種說法過於絕對。

✅ 結論

正確答案是: (C)
? 公務員之免職權,原則上屬於行政機關人事權之固有核心
? 只有具有「懲戒性質」的免職,才涉及司法院的懲戒權分工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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