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公務人員經銓敘審定後,如有顯然錯誤,或有發生新事實、發現新證據等事由,得依下列何種規定向銓敘部提出申請更正或變更?
(A)行政程序重開
(B)再審
(C)訴願
(D)復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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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02), B(1206), C(39), D(282), E(0) #199174
統計: A(2102), B(1206), C(39), D(282), E(0) #199174
詳解 (共 10 筆)
#167008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4條之一
公務人員經依前項規定程序銓敘審定後,如有不服,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救濟;
如有顯然錯誤,或有發生新事實、發現新證據等行政程序再開事由,得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再審是在哪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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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1423
再審-向法院提起
行政程序重開-向原處分支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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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2735
已確定之判決~提"再審":
民事訴訟(496)
行政訴訟(273)~當事人
刑事訴訟(420)~事實認定之錯誤
已確定之判決~提"重新審理":
行政訴訟(284)~第三人
已確定之判決~提"非常上訴":
刑事訴訟(441)~法令適用之違誤
如有誤,請各位大大指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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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0508
通常救濟程序完~才會用到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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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474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94條
| 復審事件經保訓會審議決定,除復審人已依法向司法機關請求救濟者外, 於復審決定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處分機關或復審人得向保訓會 申請再審議: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 二、決定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者。 三、決定機關之組織不合法者。 四、依本法應迴避之委員參與決定者。 五、參與決定之委員關於該復審事件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者。 六、復審之代理人或代表人,關於該復審有刑事上應罰之行為,影響於決 定者。 七、證人、鑑定人或通譯就為決定基礎之證言、鑑定或通譯為虛偽陳述者 。 八、為決定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 九、為決定基礎之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判決或行政處分,依其後之確定 裁判或行政處分已變更者。 一○、發見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 益之決定者為限。 一一、原決定就足以影響於決定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者。 前項申請於原行政處分、原決定執行完畢後,亦得為之。 第一項第五款至第八款情形,以宣告有罪之判決已確定,或其刑事訴訟不 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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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0818
行程法§128講的就是行政程序再開,只是法條裡沒明定這六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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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403
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
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相對人或利 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之。....... 一、具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有利於相對人或利害 關係人之變更者。 二、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處分者為 限。 三、其他具有相當於行政訴訟法所定再審事由且足以影響行政處分者。
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相對人或利 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之。....... 一、具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有利於相對人或利害 關係人之變更者。 二、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處分者為 限。 三、其他具有相當於行政訴訟法所定再審事由且足以影響行政處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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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916
為何不是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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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8474
再審 重新審理 行程程序重開 - 皆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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