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所有人認領其遺失物,依民法規定,應於遺失物拾得後,幾個月內為之?
(A)三個月
(B)四個月
(C)五個月
(D)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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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1), B(11), C(24), D(2664), E(1) #149786
統計: A(271), B(11), C(24), D(2664), E(1) #149786
詳解 (共 6 筆)
#503012
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
價值十分之一;(本法 101.06.13 修正公布.101.12.13)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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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3895
補充:拾得人受通知於3個月內未領取者,賣得之價金歸屬於保管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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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338
第805條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物返還之。
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三;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前項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利人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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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5562
14.依現行民法規定,拾得遺失物,拾得人得請求之報酬,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多少比率之價值?
(A)十分之一
(B)十分之二
(C)十分之三
(D)十分之四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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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5073
題目“拾得後”應改為:通知招領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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