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有解除權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其所受領之給付物因滅失而不能返還者,對於契約之解除有何影響?
(A)解除契約後應償還其價額
(B)解除契約後應返還同種類之物
(C)解除契約後應加計利息返還
(D)應不可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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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17), B(244), C(369), D(1721), E(0) #159203

詳解 (共 7 筆)

#1186949
甲向乙買了一條魚,回家後發現是條臭魚,甲本來可以解除契約的,結果因為自己的疏忽,把魚放在有貓的房間,一轉身臭魚被貓吃了(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就不可再要求解除契約(東西沒了自然沒法解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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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466

民法第 262 條
有解除權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事由,致其所受領之給付物有毀損、滅失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解除權消滅;因加工或改造,將所受領之給付物 變其種類者亦同。

~所以,有解除權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事由,致其所受領之給付物因滅失而不能返還者~應''不可解除契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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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016
有三種情形發生時 解除權消滅 經催告不履行 瑕疵經補正 可歸責自己是事受領務不能返還
因為契約解除 要回復原狀 一方還價金一方還受領物
債法採規則主義 所以把受領物過失滅失的人要自我負責 民262有解除權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其所受領之給付物有毀損、滅失
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解除權消滅;因加工或改造,將所受領之給付物
變其種類者亦同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08120901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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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2231
本來有解除權利的人,因自己闖的禍,自己要負責,不可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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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7145
那是要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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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4276
那不可解除契約後呢?就依照契約去給付嗎?那如果沒得給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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