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甲乙為夫妻。有一子丙,一女丁。丙有戊、己、庚三子,丁有辛子。丁早逝。乙死亡時,下列敘 述,何者正確?
(A)辛不得繼承
(B)辛得繼承乙五分之一的遺產
(C)辛得繼承乙四分之一的遺產
(D)辛得繼承乙三分之一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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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6), B(60), C(143), D(1072), E(0) #2796798

詳解 (共 4 筆)

#5426028

1138 :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第 1140 條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所以辛會代替丁


第 1144 條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故,乙死後 其配偶和小孩會平均分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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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7159
辛得行使代位繼承丁的繼承權 乙死亡時配偶...
(共 5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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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4632
甲、丙、丁有繼承權 (民法第1144條),但丁死的比乙早,因此由其子辛「代位」繼承遺產(民法第1140條)。
最終由甲、丙、辛三人,平均分配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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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4297
1138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1140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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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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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死後,甲丙辛,平均繼承乙之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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