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甲男與乙女結婚後,育有一男丙,二人無離婚之意,但為使乙女領取政府補助,遂共同決定簽署虛 假離婚協議書,且經戊、己、辛等人作證及簽名,然後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離婚登記後,甲、 乙、丙仍一起生活,一年後,乙為甲生下一女丁滿月後,甲因車禍身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非甲之配偶,不得繼承甲之遺產
(B)只有丙能繼承甲之遺產
(C)丁未經甲認領,不得繼承甲之遺產
(D)乙、丙、丁都是甲之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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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1), B(41), C(33), D(455), E(0) #1848884
統計: A(131), B(41), C(33), D(455), E(0) #1848884
詳解 (共 3 筆)
#3217287
(A)乙仍為甲之配偶,得繼承甲之遺產:通謀虛偽離婚無效(參考民法第87、1049條)
(B)乙丙丁能繼承甲之遺產(參考民法第1138條)
(C)丁不須經甲認領,得繼承甲之遺產(同上)
(D)乙、丙、丁都是甲之繼承人(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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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3505
丙、丁為甲之子女,採民法第1138條規定,可繼承遺產。
乙,名為假離婚,實為真離婚,除非死前有復婚,否則故不能以同居關係,就受法律保護而享有繼承遺產,但因有一起生活,且還生下丁,可依民法第1149條規定,酌給遺產。
故本題,採(D)
第1138條(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第1149條(遺產酌給請求權)
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應由親屬會議依其所受扶養之程度及其他關係,酌給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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