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甲與乙訂立租賃契約,將丙所有之 A 屋出租於乙,並交付於乙。嗣後,丙對乙起訴,請求乙返還A 屋,致乙不能為約定之使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與乙訂立之租賃契約無效
(B)甲與乙訂立之租賃契約得撤銷
(C)乙得終止與甲訂立之租賃契約
(D)乙得以與甲之租賃契約對抗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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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9), B(339), C(1297), D(264), E(0) #3349376
統計: A(139), B(339), C(1297), D(264), E(0) #3349376
詳解 (共 6 筆)
#630873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以下為詳細解析:
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債之相對性」與「物權」之關係。簡單來說,租賃契約是債權行為,僅存在於出租人與承租人間,對第三人(所有權人)不生效力。
選項解析
- (A) 甲與乙訂立之租賃契約無效:錯誤。租賃契約為債權契約,不以出租人對標的物有所有權為必要。甲雖非 A 屋所有權人,但與乙訂立之租賃契約仍屬有效。
- (B) 甲與乙訂立之租賃契約得撤銷:錯誤。撤銷事由需符合民法相關規定,本題並無可撤銷之理由。
- (C) 乙得終止與甲訂立之租賃契約:正確。因丙對乙起訴請求返還 A 屋,致乙無法繼續使用 A 屋,屬於可歸責於甲之事由導致租賃物無法為約定使用,乙得依民法相關規定終止租賃契約。
- (D) 乙得以與甲之租賃契約對抗丙:錯誤。租賃契約為債權,僅對契約當事人有效,不得對抗第三人(所有權人)。丙為 A 屋所有權人,有權請求乙返還房屋。
結論
因此,本題正確答案為 (C) 乙得終止與甲訂立之租賃契約。
法條依據
- 民法第 425 條:「出租人應以合於約定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
- 民法第 426 條:「出租人應於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後,除有特別約定外,並應維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
提醒
在處理類似問題時,務必區分「債權」與「物權」之差異,以及其效力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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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1218
甲--無權處分
債權有效,物權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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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43703
(A)債權行為不以處分權為必要,
而租賃契約為債權行為,
所以即使甲沒有房屋處分權,
與乙訂立租賃契約還是成立。
(B)乙得終止租約,非撤銷。
(D)租約是債權契約,基於債之相對性,
乙不得以與甲之租賃契約對抗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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