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請問當家裡老人其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評估為重度以上,且實際由家人照顧,未接受機構安置、居家服務者,如其家庭經濟狀況在一定情況以下者,可申請下列那種經濟協助?
(A)家庭生活補助
(B)老年照顧補助
(C)特別照顧津貼
(D)看護補助
統計: A(60), B(160), C(979), D(54), E(0) #251360
詳解 (共 2 筆)
依[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發給辦法]
第 二 條 請領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以下簡稱本津貼)之受照顧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二、未接受機構收容安置、居家服務、未僱用看護(傭)、未領有政府提供之日間
照顧服務補助或其他照顧服務補助。
三、失能程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或委託之評估單位(人員)作日常生活
活動功能量表評估為重度以上,且實際由家人照顧。
四、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
第 三 條 請領本津貼之照顧者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年滿十六歲,未滿六十五歲,且無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三第一款至第三款、第
六款及第七款規定之情事。
二、屬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同為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應計算家庭總收入全家人口之成員。
(二)出嫁之女兒或子為他人贅夫者及其配偶。
(三)受照顧者二親等以內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未從事全時工作,且實際負責照顧受照顧者。
四、與受照顧者設籍及實際居住於同一直轄市、縣(市)。
本題中未提及[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不知是否為出題瑕疵?
是老福法 第 12 條
中低收入老人未接受收容安置者,得申請發給生活津貼。
前項領有生活津貼,且其失能程度經評估為重度以上,實際由家人照顧者,照顧者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發給特別照顧津貼。(失能程度經評估為「重度」要記,有一年題目出極重度)
前二項津貼請領資格、條件、程序、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並不得有設籍時間之限制;申請應檢附之文件、審核作業等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不符合請領資格而領取津貼者,其領得之津貼,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命本人或其繼承人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繳還;屆期未繳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