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警察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查證某甲身分,某甲於受檢時拒不配合查證,警察遂將某甲帶回派出所查證,某
甲刻意將查證時間拖延將近三小時,始陳述不實之身分資料,警察經查身分不符,但其時間已屆 3 小時,
警察應如何處置最為適當?
(A)依警察職權行使法應任其離去
(B)依刑法妨害公務逮捕移送法辦
(C)依社會秩序維護法逕行調查,並依第 67 條妨害安寧秩序裁罰
(D)依行政執行法實施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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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74), B(144), C(2533), D(95), E(0) #568886
統計: A(874), B(144), C(2533), D(95), E(0) #568886
詳解 (共 10 筆)
#3625352


社維法67條有提到:於警察人員依法調查或查察時,就其姓名、住所或居所為不實之陳述或拒絕陳述者。
不實陳述的部分限於姓名、住居所(如果謊報身分證就不在這一條處罰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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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8281
個人認為本題係應自法條適用要件著眼,其人係拒絕陳述身份非符合警職法§6第一項各款要件,而是符合社維法§67一項二款要件,故適用社維法§6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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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1713
超有爭議 查到三小時時間到還在糾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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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8993
實務一點來看
查三個小時都還不知道他是誰
沒他的正確個人資料,如何進行裁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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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3150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67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禁止特定人涉足之場所之負責人或管理人,明知其身分不加勸阻而不報告警察機關者。
二、於警察人員依法調查或查察時,就其姓名、住所或居所為不實之陳述或拒絕陳述者。
三、意圖他人受本法處罰而向警察機關誣告者。
四、關於他人違反本法,向警察機關為虛偽之證言或通譯者。
五、藏匿違反本法之人或使之隱避者。
六、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違反本法案件之證據者。
因圖利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而為前項第四款至第六款行為之一者,處以申誡或免除其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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