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關於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之送達,下列何者,不生送達之效力?
(A)甲公司為商業訴訟之當事人,書記官將通知書送達於甲之經理人乙
(B)甲公司委任律師乙為訴訟代理人,乙之受送達權限未受限制,書記官得 逕將通知書送達於甲公司
(C)當事人甲指定送達代收人乙,向受訴法院陳明,書記官送達於乙,然而 乙未將通知書及時轉交給甲本人
(D)送達於當事人甲之住居所,不獲會晤甲,書記官將通知書付與甲之同居 人乙,乙有辨別事理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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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1), B(1295), C(104), D(58), E(0) #3091825

詳解 (共 4 筆)

#5825653

(B) 甲公司委任律師乙為訴訟代理人,乙之受送達權限未受限制,書記官得 逕將通知書送達於甲公司

訴訟代理人受送達之權限未受限制者,送達應向該代理人為之。但審判長認為必要時,得命送達於當事人本人

要送給當事人,需要審判長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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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7175
(A) 民訴131條關於商業之訴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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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7349
關於商業之訴訟事件,送達向經理人為之。(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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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代理人受送達之權限未受限制者,送達向該代理人為之。(B)
但審判長認為必要時,得命送達於當事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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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或代理人經指定送達代收人向受訴法院陳明者,應向該代收人為送達。(C)
原告、聲請人、上訴人或抗告人於中華民國無送達處所者,應指定送達處所在中華民國之送達代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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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D)
如同居人或受僱人為他造當事人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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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6146
實務上公司跟律師都送,你敢挑一個不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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