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你是警勤區員警,已受理轄內 A 女對配偶 B 男的家暴報案並聲請通常保護令,在通常保護令核發前,你能採取某些措施保護 A 女及其子女安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在受處理案件時,於內政部警政署婦幼系統責任通報,並填寫「臺灣親密關係暴力危險評估量表」,評估 A 女的被害危險狀況,並提醒被害人注意
(B)若 A 女有遭受 B 男虐待、威嚇、傷害或其他身體上、精神上或經濟上不法侵害的現時危險時,應即為被害人聲請緊急保護令
(C)因通常保護令的核發尚需審理,若為較快取得保護令的保護,可依被害人的聲請或依職權替被害人聲請暫時保護令,禁止相對人侵害及騷擾
(D)暫時保護令核發命相對人應遷出住居所,但若 A 女同意 B 男可不遷出時,則此款保護令可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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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58), C(105), D(1981), E(0) #3116134
統計: A(15), B(58), C(105), D(1981), E(0) #3116134
詳解 (共 4 筆)
#7320625
A有關親密關係危險評估表適用對象?
1.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
2.現有或曾有配偶關係(包含婚姻關係)。
3.非同居之親密伴侶(俗稱恐怖情人條款),包括男女朋友。
2.現有或曾有配偶關係(包含婚姻關係)。
3.非同居之親密伴侶(俗稱恐怖情人條款),包括男女朋友。
D錯在,就算同意不遷出,仍可以執行遷出令內容,意即保護令一旦合法,就必須要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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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7418
1、通常保護令
(1)聲請人及程序: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主管機關以書面為之。
(2)核發程序:需經審理程序。
(3)效期:有效期限為二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失效前得聲請法院撤銷、變更或延長之。有效期間之延長,每次為二年以下。
2、暫時保護令
(1)聲請人及程序: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為之。
(2)核發程序:得不經審理程序。
(3)效期:自核發時起生效,於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
3、緊急保護令
(1)聲請人及程序:檢察官、警察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於日夜間或休息為之。
(2)核發程序:依警察人員到庭或電話之陳述,認被害人有急迫危險者,於4小時內以書面核發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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