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關於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變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村之名稱變更,由鄉公所報縣政府核定
(B)省之名稱變更,由內政部報行政院核定
(C)縣之名稱變更,由縣政府提請縣議會通過,再由內政部轉報行政院核定
(D)鄉之名稱變更,由鄉公所提請鄉民代表會通過,報縣政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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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3), B(209), C(59), D(45), E(0) #3035040
統計: A(433), B(209), C(59), D(45), E(0) #3035040
詳解 (共 5 筆)
#6150883
地制法第 6 條
省、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及村(里)名稱,依原有之名稱。
前項名稱之變更,依下列規定辦理之:
一、省:由內政部報行政院核定。
二、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提請直轄市議會通過,報行政院核定。
三、縣(市):由縣(市)政府提請縣(市)議會通過,由內政部轉報行政院核定。
四、鄉(鎮、市)及村(里):由鄉(鎮、市)公所提請鄉(鎮、市)民代表會通過,報縣政府核定。
五、直轄市、市之區、里:由各該市政府提請市議會通過後辦理。
鄉(鎮)符合第四條第四項規定,改制為縣轄市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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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8849
上面這些人都只是在複製法條而已
到底憑什麼可以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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