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關於憲法上規定人民「服兵役」的義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人民得因信仰宗教而拒絕服兵役
(B)兵役法規定,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然如修改兵役法規定女子要服兵役,並不違憲
(C)妨害兵役治罪條例規定後備軍人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者處以刑事罰,此侵害人民居住 遷徙自由而屬違憲
(D)法律如對義務役士兵訂有不同之服役期限及地點規定,違反平等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5), B(324), C(149), D(105), E(0) #2995684
統計: A(15), B(324), C(149), D(105), E(0) #2995684
詳解 (共 7 筆)
#5608584
(B)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為憲法第二十條所明定。這邊指的人民當然包含兩性在內,不然直接指明性別就好。
28
0
#6156784
中華民國憲法 第7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中華民國憲法 第20條 人民(包含男性國民與女性國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
中華民國憲法 第171條 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
中華民國憲法 第172條 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兵役法第1條 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在此排除女性國民)
目前法律上僅男性須服兵役,在現今男女平等的社會觀念中兵役制度上的確是歧視女性無法如同男性勝任義務役兵役,有違女權團體認為男性能做女性也能做之觀點,但受父權與目前所有教科書上影響,排除女性將女性不列入中華民國憲法 第20條為目前考試標準答案
釋字第490號:
立法者鑒於男女生理上之差異(男性體能普遍優於女性。所以體力差男性照樣需要當兵,體能好的女性照樣可免除保衛國家之責任)及因此種差異所生之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之不同(參照傳統父權社會:男主外,女主內、男性須陽剛,女性需陰柔、男生賺錢、女性顧家),於兵役法第一條規定: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係為實踐國家目的及憲法上人民之基本義務而為之規定,原屬立法政策之考量,非為助長、促進或限制宗教而設,且無助長、促進或限制宗教之效果。復次,服兵役之義務,並無違反人性尊嚴亦未動搖憲法價值體系之基礎,且為大多數國家之法律所明定(男女皆兵:以色列、挪威、瑞典、古巴...、募兵制:美國、英國、法國、日本、印度 、德國...),更為保護人民,防衛國家之安全所必需,與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及第十三條宗教信仰自由之保障,並無牴觸。
ㅤㅤ
ㅤㅤ
ㅤㅤ
ㅤㅤ
5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