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A 公司為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106 年度取得國外服務收入 1,000 萬元,且依規定取得經我國政
府認許機構簽證之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 200 萬元。若該國外服務收入有相對應
之成本 800 萬元,A 公司並無其他境外來源所得,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A 公司 106 年度之境外扣抵稅
額為:
(A) 200 萬元
(B) 170 萬元
(C) 34 萬元
(D) 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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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3), B(61), C(274), D(78), E(0) #1728796
統計: A(123), B(61), C(274), D(78), E(0) #1728796
詳解 (共 7 筆)
#3659251
Tax=1000萬*17%=170萬
可扣抵限額=1000萬-800萬(成本)=200萬*17%=34萬(上限)
=> Min(34萬,已納稅額200萬)=34萬
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其來自中華民國境外之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由納稅義務人提出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簽證後,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依前揭但書規定扣抵其中華民國境外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於計算國外已納所得稅可扣抵之限額時,非直接以國外取得之收入計算限額,應以扣除該收入的相關成本費用後之國外所得額,作為計算國外已納所得稅可扣抵之限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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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4755
200萬應該是1000萬所繳出去的稅,不是收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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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8509
收入1000萬-成本800萬=毛利200萬
200萬怎麼可能是稅,又沒乘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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