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下列有關我國現行所得稅相關法規對員工分紅配股課稅之敘述何者正確?
(A)員工分紅配股應以面額課徵所得稅
(B)應按可處分日次日之時價超過面額之差額部分計入員工基本所得額課稅
(C)員工分紅配股應於交付股票日按標的股票之時價計算員工薪資所得
(D)員工分紅費用化之後,取得員工分紅配股毋需課徵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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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 B(77), C(415), D(25), E(0) #405997
統計: A(40), B(77), C(415), D(25), E(0) #405997
詳解 (共 2 筆)
#699159
員工分紅配股應如何申報所得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賦稅署
原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9條之1規定,員工分紅配股係以面額計算薪資所得課徵所得稅,該條例已在98年底落日後不再適用,自99年度起公司辦理員工分紅配股應於交付股票日按該股票之時價計算員工薪資所得。
一、法源依據: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辦理扣繳。
二、申報書如何填寫:
1、 綜合所得稅:
納稅義務人(99)年所取得公司開立之98年度員工分紅配股格式代號50E之薪資所得扣(免)繳憑單,其中之「給付總額」欄金額係以股票面額計算所得,應申報一般綜合所得稅之薪資所得。自99年度起公司辦理員工分紅配股應於交付股票日按該股票之時價計算員工薪資所得。
2、最低稅賦申報:
「基本所得額申報數」欄所載金額係以股票可處分日次日之每股時價與面額之差額計算所得,應申報個人之基本所得額。
3、過渡期間常見問題:
(99)年申報98年度獲配之員工分紅配股,仍係以股票面額申報一般綜合所得稅之薪資所得。今(99)年獲配之員工分紅配股,明(100)年申報99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才須依股票每股時價計算薪資所得,又99年度起因以時價計算薪資所得,已無股票可處分日次日之每股時價與面額差額之問題,亦無須申報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5款規定員工分紅配股之個人基本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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