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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5年 -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25 屆進階授信人員專業能力測驗試題:授信法規#137273 | 科目:進階授信法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5年 -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25 屆進階授信人員專業能力測驗試題:授信法規#137273

年份:115年

科目:進階授信法規

7.金融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合併者,因合併出售不良債權所受之損失,於申報所得稅時,得於幾年內認列損失?
(A)二年
(B)五年
(C)十年
(D)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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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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