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下列何種情形,甲成立《刑法》第 27 條第 2 項準中止未遂?
(A)甲基於殺人故意而將乙亂砍十幾刀後隨即離去,乙經路人報警送醫,幸未死
(B)甲基於殺人故意而將乙亂砍十幾刀後,突心生悔意,故甲乃以手機打電話叫救護車;但在 救護車抵達前,乙已被路人送醫救治,乙幸未死
(C)甲基於殺人故意而將乙亂砍十幾刀後,突心生悔意,故甲乃以手機打電話叫救護車;但在 救護車抵達前,乙已被警察送醫救治,可惜仍因傷重致死
(D)甲基於殺人故意而將乙亂砍十幾刀後,突心生不忍而立即迅速急救,但乙仍因傷重不治而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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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1611), C(42), D(82), E(0) #2647524

詳解 (共 3 筆)

#4780727

本題甲心生悔意主動放棄殺害乙行為(消極放棄犯行),之後有叫救護車(積極防止結果發生行為),而乙也確實沒有死亡(殺人未既遂)但在救護車抵達前,乙遭路人送醫救治,因為路人的出現造成兩者無因果關係存在,所以才適用準中止犯規定「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中止犯與準中止犯用因果關係去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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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85724
A.錯誤。準中止行為無論既了或未了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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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84255
中止未遂(刑27刑27必減或免刑)指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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