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 (※) 某甲死亡時,留有3名成年子女,及扶養祖母及某甲重度身心障礙之長兄, 則其扣除額為(不含喪葬費)
(A)120萬元
(B)180萬元
(C)200萬元
(D)225 萬元。[遺17-1-2、17-1-4、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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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6), C(27), D(54), E(0) #285931

詳解 (共 1 筆)

#228178
左列各款,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 一、被繼承人遺有配偶者,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四百萬元。 二、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四十萬元。其 有未滿二十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二十歲之年數,每年加扣四十 萬元。但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 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三、被繼承人遺有父母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一百萬元。 四、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之人如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條規定之重度以 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之病人,每人得再加 扣五百萬元。 五、被繼承人遺有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四十萬元;其兄弟姊妹中有未滿二十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 二十歲之年數,每年加扣四十萬元。45萬×3+45萬×2=22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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