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 ( )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定,被繼承人之債權及其他請求權不能收取或行使 確有證明者,不計入遺產總額,所謂「債權及其他請求權不能收取或行使確 有證明者」下列何者為非?
(A)債務人經依破產法和解,經取具和解契約 者
(B)債務人經依破產法破產,經取具法院裁定書者
(C)債務人依公司法聲 請重整,經取具法院裁定書者
(D)債務人與被繼承人自行協商,經雙方同意 者。[遺細9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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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27), C(23), D(314), E(0) #285937

詳解 (共 1 筆)

#239258

遺細§9-1 不計入遺產總額

13債權及其他請求權不能收取行使卻有證明者指下列各款情形:

債務人依

情形

證明

破產法

和解、破產

和解契約或法院裁定書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更生、清算

法院裁定書

公司法

重整

法院裁定書

民法

和解、調解

法院和解或調解筆錄

其他

原因

其他證明並經查明屬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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