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 律師甲為臺北律師公會會員,A 公司擬委任甲為其在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事件之訴訟代理人,但礙於
甲並非桃園律師公會之會員,乃協議由 A 公司聘請甲為本件提供法律意見並代寫訴狀,由 A 公司之
員工自行至桃園地方法院開庭。問甲有無違反律師倫理規範?
(A)不違反,因甲未受委任為訴訟代理人,且未至桃園地方法院開庭,不屬在桃園地方法院執行職務
(B)違反,因甲代寫書狀且該書狀係遞送至桃園地方法院,已實質構成在桃園地方法院執行職務
(C)不違反,因為律師倫理規範並未禁止律師在未加入律師公會之地區執行職務
(D)違反,因甲不應代寫書狀,而交由他人開庭使用
詳解 (共 2 筆)
未解鎖
(A) 不違反,因甲未受委任為訴訟代理人...
未解鎖
按官方說法,應該選B的。實務上,未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