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 下列何種公法事件依法應由行政法院管轄?
(A) 選舉、罷免訴訟事件
(B) 冤獄之刑事補償事件
(C) 社會秩序維護法罰鍰事件
(D) 公立學校教師之記過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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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 B(14), C(147), D(161), E(0) #2934798
統計: A(33), B(14), C(147), D(161), E(0) #2934798
詳解 (共 5 筆)
#5785756
(A)選舉、罷免訴訟事件: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選舉或罷免無效、當選無效、罷免案通過無效及罷免案否決無效之訴,應向該管民事法院起訴。
(B) 冤獄之刑事補償事件:冤獄賠償為我國法制最早承認公法上損害賠償,其請求程序依冤獄賠償法第4條及第5條規定,以地方法院(刑事庭)為決定機關,不服其決定者,可以向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設於最高法院)聲明不服,均不屬行政爭訟事件。
(C) 社會秩序維護法罰鍰事件:此類行政罰事件,分別由警察機關及地方法院簡易庭裁罰,對於警察機關的處分或簡易庭的裁定不服,依該法第55條以下規定仍以普通法院為救濟之審級。
來源:天秤座法律網
(B) 冤獄之刑事補償事件:冤獄賠償為我國法制最早承認公法上損害賠償,其請求程序依冤獄賠償法第4條及第5條規定,以地方法院(刑事庭)為決定機關,不服其決定者,可以向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設於最高法院)聲明不服,均不屬行政爭訟事件。
(C) 社會秩序維護法罰鍰事件:此類行政罰事件,分別由警察機關及地方法院簡易庭裁罰,對於警察機關的處分或簡易庭的裁定不服,依該法第55條以下規定仍以普通法院為救濟之審級。
來源:天秤座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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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選項分析
(A) 選舉、罷免訴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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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罷免爭議屬於憲法訴訟,依《選罷法》等相關規定,通常由**普通法院(高等法院)**管轄,不是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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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不屬於行政法院管轄範圍。
(B) 冤獄之刑事補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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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補償案件涉及國家賠償,依我國法規,此類案件大多屬於民事訴訟(國家賠償訴訟),並非行政訴訟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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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在普通法院提出,不屬行政法院管轄。
(C) 社會秩序維護法罰鍰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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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秩序維護法的罰鍰是行政罰行為。一般而言,行政罰若當事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由行政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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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此處題目可能考慮的是罰鍰強制執行或其他程序問題,依司法院解釋和實務,社會秩序維護法罰鍰的行政訴訟屬於行政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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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有些情況下,罰鍰案件因行政程序的特殊性,部分案件可能由普通法院(如強制執行)管轄。
(D) 公立學校教師之記過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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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的懲戒處分(如記過)屬於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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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此類處分時,教師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由行政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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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行政法院管轄案件中的典型例子。
判斷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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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選舉罷免屬憲法訴訟,非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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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刑事補償屬國家賠償訴訟,屬普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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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社會秩序維護法罰鍰屬行政罰,但有部分程序屬普通法院管轄,故不如(D)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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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教師記過是最典型的行政處分案件,且確實由行政法院管轄。
正確答案:
(D) 公立學校教師之記過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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