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乙積欠甲貨款 100 萬元未還,卻將乙唯一財產之 A 地以贈與為原因移轉予兒子丙。下列敘述,何者
錯誤?
(A)甲主張該贈與係詐害行為,訴請法院撤銷時,應列乙及丙為共同被告,當事人始適格
(B)如甲訴請撤銷詐害行為時僅聲明判命丙應塗銷乙、丙間就 A 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於訴訟繫屬中
得擴張聲明請求撤銷乙、丙間 A 地所有權移轉行為
(C)甲得主張乙、丙間系爭贈與行為是詐害行為或係基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為之,而合併請求法院撤
銷該贈與、移轉行為及確認該贈與關係不存在、A 地所有權屬於乙
(D)如甲訴請撤銷詐害行為時僅列乙為被告,於第二審時未經乙及丙之同意,不得追加丙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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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18), C(17), D(131), E(0) #633293
統計: A(18), B(18), C(17), D(131), E(0) #633293
詳解 (共 3 筆)
#3711281
244 條
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
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
,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
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
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
,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
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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