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監察院應向何機關提出糾正案?
(A)行政院或有關部會
(B)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C)立法院會議
(D)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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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80), B(370), C(160), D(115), E(0) #131643
統計: A(3680), B(370), C(160), D(115), E(0) #131643
詳解 (共 5 筆)
#391986
糾"正"案~所以原則針對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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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6109
監察院於調查行政院及其所屬各級機關之工作及設施後,經各有關委員會之審查及決議,得由監察院提出糾正案,移送行政院或有關部會,促其注意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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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451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不適用憲法第九
十條及第九十四條有關同意權之規定。
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
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憲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
之規定停止適用。
監察院對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
察委員二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不受憲法第
九十八條之限制。
監察院對於監察院人員失職或違法之彈劾,適用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
七條第二項及前項之規定。
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憲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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