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得如何終止?
(A)雙方口頭同意
(B)雙方書面同意
(C)雙方書面同意,並經登記
(D)雙方書面同意,並經法院認可
統計: A(28), B(1342), C(376), D(1249), E(1) #136069
詳解 (共 10 筆)
民法
第 1080 條
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得由雙方合意終止之。
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
| 第 1080 條 | 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得由雙方合意終止之。 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並應向法院聲請認可。 |
民法第1080條:
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得由雙方合意終止之。
前項終止,應以為書面之。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並應向法院聲請認可。
只看上面的局部法條很容易會錯意…。
這是說要書面+法院認可,缺一不可。 不是書面或是法院認可。
而這雙方是指法院上的雙方,不是養父母和小孩的雙方。
這題書面同意的話是一定要的。 但需不需要法院認可有例外(成年不用法院認可)
71.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得如何終止?
(A)雙方口頭同意
(B)雙方書面同意
(C)雙方書面同意,並經登記
(D)雙方書面同意,並經法院認可(不一定,成年人不用。且7歲以下====>不用未滿七歲的當事人意思表示,直接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做意思表示。所以也不是養父母和養子女雙方,七歲以下的話是養父母與接下來的法定代理人同意。不用問七歲小孩的意見…)
未滿七歲者,其終止收養關係之意思表示,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
代理人之人為之。
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終止必備條件是:雙方書面同意就行了,不用上法院。
而如果養子女是未成年的話:要法院認可"外加"書面同意書(未成年由法院認定效力)
養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者,其終止收養關係,應得收養終止後為 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之同意。
====>7歲到成年人,
而如果未滿7歲:終止收養關係之意思表示,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 代理人之人為之(書面)+法院認可
=>由目前的養父母與接下來未滿七歲的小孩的法定代理人合意終止(書面)+法院認可。這意思應該是這樣…以國文的文法來看……。
得由雙方合意終止之。 前項終止(合意終止),應以書面為之。
法條:
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得由雙方合意終止之。 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並應向法院聲請認可。 法院依前項規定為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還原 意思是累加……
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得由雙方合意終止之。 前項說的雙方合意終止,應以書面為之。
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並應向法院聲請認可(書面合意終止)。 法院依前項規定(未成年要聲請法院認可書面合意終止)做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略
經過國文字面解出的結果是這樣==>然後末成年有二種情況,但只要是未成年就要上法院認定。
一、7歲到 未成年==>當事人書面意思表示合意終止+養終止後為 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之同意(與現在的養父母合意書面終止)+法院認定
二、7歲以下====>不用未滿七歲的當事人意思表示,直接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做意思表示(和小孩的現任養父母雙方書面合意終止)+法院認定
法條在下面,仔細看是不是這樣解釋。又國文文法上解讀是這樣。
現行條文
民法(民國 104 年 06 月 10 日修正)
第 1080 條
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得由雙方合意終止之。
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並應向法院聲請認可。
法院依前項規定為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終止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發生效力。
養子女未滿七歲者,其終止收養關係之意思表示,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
代理人之人為之。
養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者,其終止收養關係,應得收養終止後為
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之同意。
夫妻共同收養子女者,其合意終止收養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單獨終止:
一、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二、夫妻之一方於收養後死亡。
三、夫妻離婚。
夫妻之一方依前項但書規定單獨終止收養者,其效力不及於他方。
來源
http://db.lawbank.com.tw/FLAW/FLAWDOC04.aspx?lsid=FL001351&lno=1080&ldate=20121226
民法1008條 雙方書面同意 但養子女未成年經過法院認可 反面解釋成年後不須法院認可
(A)雙方口頭同意(X)
(B)雙方書面同意(O;原則上)
(C)雙方書面同意,並經登記(X)
(D)雙方書面同意,並經法院認可(X;例外:養子女未成年才須法院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