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六條規定,證人先由聲請傳喚之當事人詰問,稱為:
(A)先詰問
(B)主詰問
(C)正詰問
(D)反詰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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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42), B(3083), C(521), D(145), E(0) #136071

詳解 (共 9 筆)

#310312


次序:

 

主詰問

反詰問

覆主詰問

覆反詰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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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473
主詰問 應就待證事項及其相關事項行之為辯...
(共 6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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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9376

交互詰問又可稱為「交叉詢問」,是刑事訴訟為使法院發現事實真相而設計的制度,也就是在法院開庭調查證據時,可以由被告(或辯護律師)、檢察官,分別對證人、鑑定人直接問話的程序,目的在發現真實,以提供法院作為正確判斷的依據→當事人進行主義 交互詰問之順序可分成四個步驟:主詰問、反詰問、覆主詰問、覆反詰問。證人或鑑定人總是由聲請傳喚者先為主詰問,所謂「傳者先問」;再由他方當事人反詰問;次由聲請傳喚者對於反詰問的內容,再為覆主詰問,而他方再為覆反詰問,依序詰問之結果,將使得詰問的範圍越來越小。

1.主詰問係對:1.待證事項及其相關聯事項2.為了爭辯證人、鑑定人供述的證明力所必要的事項,所為之詰問。就詰問者來說,不論對於他方詰問聲明異議的情形,或是自為詰問時,都應該要清楚意識何者為待證事項,以避免偏離主題,作無效之詰問或異議,甚至出現不當詰問。

相關聯事項係要說明與應舉證事項直接、間接關聯的事項,亦即所謂「關聯性法則」。至於關聯性的有無,必須於具體個案中,分別認定之;本文試舉在強制猥褻事件中,以檢察官對證人的主詰問為例,希望可以思考看看何者為與犯行經過之相關聯事項:

證人:「我在那天下午11點左右,看到被告與被害人在便利商店的店裡面」

詰問者:「你在以前有看過被告嗎?」

證人:「在過去有見過幾次,沒錯,就是被告。」

詰問者:「過去看到被告的時候,被告沒有作過不法的情事嗎?」

上述最後的詰問,逾越與待證事項之關聯性,亦即詰問證人說出被告過去的惡性,成為欠缺關聯性的詰問。故當對方作這樣的詰問時,應該要以其作無直接關聯性詰問而聲明異議。

2.反詰問之主要目的在於彈劾證人、鑑定人供述之憑信性,並引出在主詰問時未揭露或被隱瞞之另一部份事實,或使證人說出與主詰問互相矛盾的話,進而達發現真實之目的。其次,在使證人說出足以削減或推翻其在主詰問時所陳述證明力之事項,以排除或減低其證言之證明力。亦即,反詰問之對象通常為敵性證人,所以其最終還是在於打擊、削弱對方證人的可信度,進而得出有利己方的事實。

3.覆主詰問應由聲請傳喚之一方為之,亦即,由主詰問之一造來覆問。而行覆主詰問,須依主詰問之方式為之,即受主詰問諸法則之限制。覆主詰問係因反詰問動搖主詰問所為之證言,於信用性被降低、除去的時候,有必要恢復或增強證人在主詰問時之陳述證明力而生,故覆主詰問自以反詰問所顯現之相關事項及增強證人證明力所必要之事項為限。

4.覆反詰問應就辨明覆主詰問所顯現證據證明力必要之事項為之。覆反詰問應由聲請傳喚者之對方為之,亦即,由反詰問之一造來覆問。因此,行覆反詰問,應依循反詰問之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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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2827
煮飯煮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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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8566

主詰問

主詰問應就待證事項及其相關事項行之。
為辯明證人、鑑定人陳述之證明力,得就必要之事項為主詰問。
行主詰問時,不得為誘導詰問,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未為實體事項之詰問前,有關證人、鑑定人之身分、學歷、經歷、與其交遊所關之必要準備事項。
(二)當事人顯無爭執之事項。
(三)關於證人、鑑定人記憶不清之事項,為喚起其記憶所必要者。
(四)證人、鑑定人對詰問者顯示敵意或反感者。
(五)證人、鑑定人故為規避之事項。
(六)證人、鑑定人為與先前不符之陳述時,其先前之陳述。
(七)其他認有誘導詰問必要之特別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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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5988

主詰問  反詰問  覆主詰問  覆反詰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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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5182
一天錯兩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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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4541

每次都錯,名字取得讓人混淆.

既然有反應該就有正啊.只能說官大學問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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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4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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