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 透過交通號誌之紅綠燈的作用,指揮在場行人或駕駛人之交通行為,其法律性質為何?
(A)事實行為
(B)一般處分
(C)法規命令
(D)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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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 B(683), C(5), D(3), E(0) #649022
統計: A(41), B(683), C(5), D(3), E(0) #649022
詳解 (共 2 筆)
#1371402
紅綠燈交通號誌 指示前方車輛停車,駕駛人非特定,但大概可以知道駕駛人應該服從此一指示(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是「對人一般處分」。
行政程序法九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一般處分,適用本法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者,亦同。」。前段「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又被稱為「對人之一般處分」,後段「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者」則在學理上稱作「對物之一般處分』。
行政程序法九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一般處分,適用本法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者,亦同。」。前段「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又被稱為「對人之一般處分」,後段「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者」則在學理上稱作「對物之一般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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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9140
指揮交通 是一般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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