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 關於形成訴訟,下列選項之敘述何者為錯誤?
(A)撤銷詐害債權之訴訟,亦具有形成訴訟之性質
(B)撤銷詐害債權訴訟列債務人及受益人為被告時,為必要共同訴訟
(C)因受詐欺而擬撤銷意思表示時,應提起撤銷訴訟,此亦為形成訴訟
(D)離婚判決為形成判決,於確定時生效,不待為離婚登記才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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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29), C(118), D(33), E(0) #687182

詳解 (共 1 筆)

#1366514

  形成之訴,係指原告對於被告主張其本於一定之形成權或形成要件,為使法律關係發生變動,請求法院以判決宣告法律關係變動之訴。形成之訴之目的係利用法院之判決將存在之法律狀態變更為另一新法律狀態,原告勝訴判決稱為形成判決,於判決確定時,無待強制執行自動發生法律狀態變動之效果(形成力),通常係使既存之法律狀態歸於解消或消失之結果。 

  形成之訴之提起必須有法律特別規定始允許,且形成判決之形成力有絕對效力,得及於一般第三人,此係為何形成之訴之規定大都集中於人事訴訟及公司訴訟之原因,蓋構成人類社會生活基本之身分關係,對一般第三人有明確畫一之必要,多數人利害關係錯綜存在之公司關係,不能不統一為決定。易言之,形成之訴受有限制,嚴定得起訴之人之範圍者,目的在維持法律安定性。     

  另外於形成之訴中,有所謂形式之形成訴訟,係指法律未規定形成權之要件基礎及具體之形成內容者,其並非純粹之訴訟事件,其本質為非訟事件,因其涉及當事人權利義務甚大,因此形式上以民事訴訟加以審理,其特色在於:聲明之非拘束性、上訴採實質不服說及不適用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學說通說多認為「共有物分割之訴」與「土地經界確認之訴」為其典型適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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