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我國期貨交易法對於行求或收受不正利益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期貨交易所之受雇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不正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金
(B)期貨交易所之受雇人,對於違背職務上之行為收受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C)對於期貨交易所之受雇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金
(D)對於期貨交易所之受雇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