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 依「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之規定,每一托育人員照顧托
育兒童數,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照顧半日、日間、延長或臨時托育兒童至
多四人,其中未滿二歲兒童至多二人;B.照顧全日或夜間托育兒童至多三
人;C.照顧全日或夜間托育兒童一人者,得增加收托半日、日間、延長或臨
時托育之兒童至多二人,其中未滿二歲兒童至多二人;D.二名以上托育人員
於同一處所共同照顧兒童至多四人,其中全日或夜間托育兒童至多二人。
(A)ABC
(B)ACD
(C)ABD
(D)BC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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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212), C(20), D(9), E(0) #2338335
統計: A(14), B(212), C(20), D(9), E(0) #2338335
詳解 (共 2 筆)
#5531483
法規名稱: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9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 7 條
第 7 條
托育人員收托人數,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每一托育人員:
(一)半日、日間、延長或臨時托育:至多四人,其中未滿二歲者至多二人。
(二)全日或夜間托育:至多二人。
(三)全日或夜間托育一人:得增加收托半日、日間、延長或臨時托育至多二人,其中未滿二歲者至多二人。
(四)夜間托育二歲以上二人:得增加收托半日、日間、延長或臨時托育二人。
(五)夜間托育未滿二歲一人及二歲以上一人:得增加收托半日、日間、延長或臨時托育一人。
二、二名以上托育人員:於同一處所共同托育至多四人,其中全日或夜間托育至多二人。
前項兒童人數,應以托育人員托育服務時間實際照顧兒童數計算,並包括其未滿五歲之子女與受其監護者、三親等內兒童及未收取托育費用之兒童。
第一項第二款之托育服務,應就收托之兒童分配主要照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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