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下列何者不是司法院大法官得受理並進行憲法解釋之事由?
(A)立法委員個人接受人民之陳情,認為某法律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B)中央機關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者
(C)地方法院法官,就其審理案件所適用之法律確信有牴觸憲法者
(D)人民於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且對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認有違憲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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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90), B(264), C(117), D(156), E(0) #134126

詳解 (共 8 筆)

#851714
大法官審理案件法5
立委不能僅依個人決定就提出釋憲,要1/3全體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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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6077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 4 條
大法官解釋憲法之事項如左:
一 關於適用憲法發生疑義之事項。
二 關於法律或命令,有無牴觸憲法之事項。
三 關於省自治法、縣自治法、省法規及縣規章有無牴觸憲法之事項。
前項解釋之事項,以憲法條文有規定者為限。

第 5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一 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
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二 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
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
憲法之疑義者。
三 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
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
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
聲請解釋憲法不合前二項規定者,應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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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803
(A)立法委員個人接受人民之陳情,認為某法律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 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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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8766
條文是只有說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但事實上是各級法院之法官皆可聲請。這個要參照釋字第371號解釋:
  憲法之效力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理由,聲請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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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65697
憲法訴訟法 第49條 立法委員現有總額...
(共 6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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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527

大法官在釋字371、572、590 都有重申此意旨,各級法院法官都可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申請大法官解釋,惟其必需要有人民申請案件,不得隨意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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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8035
第五條第二項的意思是不是表示只有最高法院跟行政法院得聲請?
而一般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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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1701
A是錯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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