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依下列何種資格出任之司法院大法官,受法官終身職待遇之保障?
(A)研究法學,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者
(B)曾任國際法庭法官者
(C)曾任最高法院法官十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
(D)有公法學或比較法學之權威著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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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8), B(328), C(3316), D(48), E(0) #134129

詳解 (共 10 筆)

#467486

司法院組織法第 4 條

 

大法官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最高法院法官十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
二、曾任立法委員九年以上而有特殊貢獻者。
三、曾任大學法律主要科目教授十年以上而有專門著作者。
四、曾任國際法庭法官或有公法學或比較法學之權威著作者。
五、研究法學,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者。
  具有前項任何一款資格之大法官,其人數不得超過總名額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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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4776

1.只有法官轉任者才有受終身職待遇

2.通常"法官"是狹義的法官~~經過台灣考試通過任用的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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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2993

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81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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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5218
  • 不是由法官轉任者,皆受終身職待遇嗎??
  • B選項,不也法官的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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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0211

此題考憲法增修第5條,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題目中「不受」應修正為「受」,如下:

76.依下列何種資格出任之司法院大法官,法官終身職待遇之保障? (A)研究法學,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者 (B)曾任國際法庭法官者 (C)曾任最高法院法官十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 (D)有公法學或比較法學之權威著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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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9688

大法官分兩種 一種是法官轉任大法官 一種是學術研究很厲害被提名為大法官的 然後身為大法官又兼任司法院長的話就不受任期的保障了
至於大法官有終身職待遇的事情規定在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一項

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一項  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所以有一部分的大法官有終身職的待遇  

選項A即使研究法學,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者 也不具有法官的終身職資格

而選項B只有說曾任國際法庭法官者 比較不完整

正確來說還要有權威著作才可以

選項D 就算有公法學或比較法學之權威著作者也不是法官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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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5779

依現行司法院組織法第4條

大法官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實任法官十五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 
二、曾任實任檢察官十五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 
三、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二十五年以上而聲譽卓著者。 
四、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十二年以上,講授法官法第五條第四項所定主要法律科目八年以上,有專門著作者。 
五、曾任國際法庭法官或在學術機關從事公法學或比較法學之研究而有權威著作者。 → (B)、(D)
六、研究法學,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者。→ (A)
具有前項任何一款資格之大法官,其人數不得超過總名額三分之一。 
第一項資格之認定,以提名之日為準。

題目應該改為:依下列何種資格出任之司法院大法官,受法官終身職待遇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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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9910
最新修改:一0四年二月四日修正公布如下: 第 四 條 大法官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實任法官十五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 二、曾任實任檢察官十五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 三、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二十五年以上而聲譽卓著者。 四、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十二年以上,講授法 官法第五條第四項所定主要法律科目八年以上,有專門著作者。 五、曾任國際法庭法官或在學術機關從事公法學或比較法學之研究而有權 威著作者。 六、研究法學,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者。 具有前項任何一款資格之大法官,其人數不得超過總名額三分之一。 第一項資格之認定,以提名之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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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8494
請問A錯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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