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根據「教師法」第 17 條規定,以下哪一項不是教師的義務?
(A)從事與教學有關的研究、進修
(B)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
(C)參與教師組織
(D)擔任導師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00), B(19), C(2846), D(146), E(0) #732488
統計: A(100), B(19), C(2846), D(146), E(0) #732488
詳解 (共 3 筆)
#1005315
貳、教師的權利與義務
一、教師的權利:有關教師的權利規定,主要訴諸於教師法第十六條及相關法令,分述如下:
(一)校務參與權:教師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教師可藉由校務會議、教學研究會、行政會議等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二)生活保障權:教師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教師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利及保障。
(三)進修研究權:教師法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教師有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之權利。
(四)專業結社權:教師法第十六條第四款規定,教師有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
(五)申訴訴訟權:教師法第十六條第五款規定,教師有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訴。
(六)專業自主權:教師法第十六條第六款規定,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教育基本法第十五條更進一步規定:教師專業自主權受侵害時,政府應提供救濟管道。
(七)教育中立權:教師法第十六條第七款規定,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教育基本法第六條規定:不得強迫教師參加政治團體或宗教活動。
(八)工作保障權:教師法第十四條之各款情形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以保障教師工作之權利。
(九)其他概括權利:教師法第十六條第八款規定,教師享有其他依教師法或其他法律應享之權利。
二、教師的義務:有關教師的權利規定,主要訴諸於教師法第十七條及相關法令,分述如下:
(一)履行聘約維護校譽。
(二)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三)依循法規實施教學。
(四)輔導學生適性發展。
(五)從事教學研究發展。
(六)嚴守職分發揚師道。
(七)參與校務社教活動。
(八)確保學生家庭隱私。
(九)其他法律規定義務。
18
1
#998734
那A是不是也算是權利?
求各位大大幫忙解答:)
3
1
#992938
參加教師組織為教師的「權利」(教師法第16條)
3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