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依據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之規定,如果學校規模過大者,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增設學校,重劃學區。依該項規定國民中學之規劃,以不超過幾班為原則?
(A)36
(B)48
(C)60
(D)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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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4), B(5695), C(421), D(309), E(2) #21630

詳解 (共 6 筆)

#142226

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 ( 民國 93 年 07 月 26 日 修正 ) -第 2 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設置,除依本法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外,應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以便利學生就讀為原則。
二、以分別設置為原則。
三、以不超過四十八班為原則。學校規模過大者,直轄市、縣 (市) 政府
    應增設學校,重劃學區。
四、交通不便、偏遠地區或情況特殊之地區,直轄市、縣 (市) 政府視實
    際需要與學習成效,選擇採取下列措施:
 (一) 設置分校或分班。
 (二) 依強迫入學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提供膳宿設備。
 (三) 提供上下學所需之交通工具或補助其交通費。
 (四) 其他有利學生就讀及學習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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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895
跟國小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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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9176
"原則"是無強制力的   法條上的字每一的字都要很注意...差一字就會差很多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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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420

以不超過四十八班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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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626
台北那些金華 仁愛不是動輒一個年級就25班以上嗎?  三個年級都70多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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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83810

<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2 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設置,除依本法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外,應依下列

各款辦理:

一、以便利學生就讀為原則。

二、以分別設置為原則。

三、以不超過四十八班為原則。學校規模過大者,直轄市、縣 (市) 政府

    應增設學校,重劃學區。

四、交通不便、偏遠地區或情況特殊之地區,直轄市、縣 (市) 政府視實

    際需要與學習成效,選擇採取下列措施:

 (一) 設置分校或分班。

 (二) 依強迫入學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提供膳宿設備。

 (三) 提供上下學所需之交通工具或補助其交通費。

 (四) 其他有利學生就讀及學習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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