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 律師執行業務,下列何者不違反利益衝突?
(A)甲律師受 A 之委任,對 B 提起傷害罪之告訴,與其合署律師事務所之乙律師受 B 之委任擔任其辯 護人
(B)甲律師受 A 之委任,對 B 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與其合夥事務所之乙律師受 B 委任,在該 侵權行為所涉刑事案件中擔任 B 之辯護人
(C)甲律師擔任 A 與 B 間仲裁事件之仲裁人,仲裁判斷作成後,受 A 之委任提起撤銷該仲裁判斷之 訴,並已得 A 與 B 之同意
(D)甲律師之配偶擔任社區管委會之主委,該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 A 違反社區規約,管委會欲對 A 起 訴,甲律師接受該管委會之委任對 A 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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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 B(39), C(239), D(710), E(0) #2980771
統計: A(43), B(39), C(239), D(710), E(0) #2980771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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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執行業務,下列何者不違反利益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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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甲律師受 A 之委任,對 B 提起傷害罪之告訴,與其合署律師事務所之乙律師受 B 之委任擔任其辯護人
(B)甲律師受 A 之委任,對 B 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與其合夥事務所之乙律師受 B 委任,在該侵權行為所涉刑事案件中擔任 B 之辯護人
(C)甲律師擔任 A 與 B 間仲裁事件之仲裁人,仲裁判斷作成後,受 A 之委任提起撤銷該仲裁判斷之 訴,並已得 A 與 B 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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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第34條
I 律師對於下列事件,不得執行其職務:
一、本人或同一律師事務所之律師曾受委任人之相對人之委任,或曾與商議而予以贊助者。(A)(B)
二、任法官、檢察官、其他公務員或受託行使公權力時曾經處理之事件。
三、依仲裁程序以仲裁人身分曾經處理之事件。(C)
四、依法以調解人身分曾經處理之事件。
五、依法以家事事件程序監理人身分曾經處理之事件。
一、本人或同一律師事務所之律師曾受委任人之相對人之委任,或曾與商議而予以贊助者。(A)(B)
二、任法官、檢察官、其他公務員或受託行使公權力時曾經處理之事件。
三、依仲裁程序以仲裁人身分曾經處理之事件。(C)
四、依法以調解人身分曾經處理之事件。
五、依法以家事事件程序監理人身分曾經處理之事件。
II 前項第一款事件,律師經利益受影響之當事人全體書面同意,仍得受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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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甲接受管委會的委任,對A提起告訴,並未傷及管委會的利益,不違反利益衝突,頂多道德評論上會被靠背靠勢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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