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依強制執行法規定,有關動產之執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應查封動產之賣得價金,清償強制執行費用後,無剩餘之可能者,不得查封
(B)查封之效力不及於查封物之天然孳息
(C)實施查封後,第三人未經執行法院允許,占有查封物,執行法院得排除之
(D)查封物以債務人為保管人時,法院得許其於無損查封物價值範圍內使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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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39), C(3), D(3), E(0) #2255523
統計: A(1), B(39), C(3), D(3), E(0) #2255523
詳解 (共 1 筆)
#5713105
第 51 條
查封之效力及於查封物之天然孳息。
實施查封後,債務人就查封物所為移轉、設定負擔或其他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
實施查封後,第三人未經執行法院允許,占有查封物或為其他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者,執行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排除之。
查封之效力及於查封物之天然孳息。
實施查封後,債務人就查封物所為移轉、設定負擔或其他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
實施查封後,第三人未經執行法院允許,占有查封物或為其他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者,執行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排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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