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2.聚眾鬥毆罪之法條中所規定之「致人於死或重傷」之要件,其性質係屬:
(A)不法構成要件
(B)客觀處罰條件
(C)加重結果條件
(D)罪責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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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4), B(620), C(818), D(48), E(0) #268460
統計: A(154), B(620), C(818), D(48), E(0) #268460
詳解 (共 6 筆)
#811536
283只要有客觀有聚眾事實,主觀有故意,且客觀上有人重傷或死亡之客觀處罰條件即成立,不須認定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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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7619
什麼情況適用聚眾鬥毆罪?(下)|法律百科Legispedia
「致人於死或重傷」是「客觀處罰條件」
之前我們提過,聚眾鬥毆罪只適用於重傷或死亡的情形,這可以說是立法者所設下的一個門檻,必須要有如此嚴重的情況發生,才能夠適用聚眾鬥毆罪。這個門檻叫做「客觀處罰條件」,是立法者針對部分條文,所設下的限制,以避免處罰的範圍過大。而這裡的「客觀」是指,只要客觀上存在有人「重傷」或「死亡」的事實,無論參與鬥毆的人是否知情,都會構成聚眾鬥毆罪。也就是說,縱使參與鬥毆的人在整個鬥毆的過程中,甚至到人群解散之後,渾然不知有人受重傷或死亡,但因為「致人於死或重傷」的「客觀處罰條件」已經存在,行為人仍會構成聚眾鬥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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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5734
第 283 條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之人,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下手實施傷害者,仍依傷害各條之規定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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