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違規之受處分人不服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向何機關提起撤銷訴訟?
(A)交通裁決所
(B)警察機關
(C)管轄高等行政法院
(D)管轄地方法院
(E)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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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2), B(116), C(60), D(654), E(1771) #246258

詳解 (共 10 筆)

#480939
第 65 條
汽車所有人、駕駛人違反本條例,經主管機關裁決書送達後逾三十日之不 變期間未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或其訴訟經法院裁 判確定,而不繳納罰鍰或不繳送汽車牌照、駕駛執照者,依下列規定處理 之: 一、經處分吊銷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由公路主管機關逕行註銷。 二、經處分吊扣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按其吊扣期間加倍處分;仍不依 限期繳送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吊銷其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 三、罰鍰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於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前,十年內,汽車所有人、駕駛人因違反前項第三 款修正前罰鍰不繳納,經易處吊銷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得於五年內繳 清罰款後,申請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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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6914
既然改了新法,就照新法程序走。

補充說明:

因本次修法將交通裁決事件改為由行政訴訟庭適用行政訴訟程序審理,修正幅度甚大,因此,在101年9月6日前,當事人已向地方法院交通法庭提起聲明異議;或不服法院裁定,已向高等法院提起抗告的案件,仍由原法院繼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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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9790
應該已經修法瞜~~~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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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028
安安 請問E的選項在哪?? 根本沒看到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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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2580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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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3388
原本題目:75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
(共 23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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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5537

65條(未依裁決繳照繳款之處理)

   汽車所有人、駕駛人違反本條例,經主管機關裁決書送達後逾三十日之不變期間未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或其訴訟經法院裁判確定,而不繳納罰鍰或不繳送汽車牌照、駕駛執照者,依下列規定處理之:    一、經處分吊銷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由公路主管機關逕行註銷。    二、經處分吊扣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按其吊扣期間加倍處分;仍不依限期繳送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吊銷其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    三、罰鍰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於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前,十年內,汽車所有人、駕駛人因違反前項第三款修正前罰鍰不繳納,經易處吊銷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得於五年內繳清罰款後,申請核發。

(100
1123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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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3389
原本答案為D,修改為E
(共 1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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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9299
已修法  請新增選項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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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0390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規定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備妥聲明異議書狀送請該裁決機關轉地方法院交通法庭提出「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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