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 甲列乙為被告,提起給付新臺幣 200 萬元之訴訟,第一審法院准許甲之假扣押聲請,乙不服提起抗告。 關於抗告法院所為之裁定及後續之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抗告法院認乙之抗告有理由,廢棄原裁定而自為裁定,若非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甲不得再為抗告
(B)抗告法院認乙之抗告無理由,而為駁回之裁定,若非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乙不得再為抗告
(C)無論抗告法院認乙之抗告有無理由而為裁定,抗告權人欲再為抗告而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 抗告不因此而不合法
(D)抗告法院認乙之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乙不得再為抗告,但得提出異議
私人筆記 (共 1 筆)
未解鎖
民事訴訟法 第466-1條 1.對於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