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4年 - 114-1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及律師、專技高考_律師_各類科:綜合法學(ㄧ)(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29326
年份:114年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5 關於刑法上有責性(罪責)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一般認為責任能力的要素有二,即刑法第 19 條內所稱「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之辨識能力,以及 「依其辨識而行為」之控制能力
(B)若行為人在行為時因精神障礙導致責任能力欠缺,但審判時已因治療而改善或痊癒,仍不能以後階 段具備責任能力為由,肯定行為時的罪責
(C)刑法上的有責性程度有輕重之別,且可能因此導致法律效果的差異
(D)依實務多數見解,刑法第 19 條關於行為人能否辨識其行為違法及依其辨識而行為,屬於責任要素 中的生理原因,應由專業鑑定人判斷之
私人筆記 (共 1 筆)
未解鎖
刑法 第19條 1.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