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甲係在監獄擔任崗哨及巡邏勤務的替代役男,其於值勤期間發現受刑人乙在房舍內藏有未經許可之金 錢,但甲未予舉報,仍由乙繼續保有該筆金錢,嗣後甲向乙告知,如不欲受舉報即需支付新臺幣 3 萬 元封口費,始能繼續保有該筆金錢。乙拒絕之。有關甲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非刑法上公務員,故僅成立恐嚇取財未遂罪
(B)甲僅告知乙,縱乙拒絕甲,甲仍成立公務員要求賄賂罪
(C)甲未獲得積極之財產利益,故不成立犯罪
(D)甲未主動舉發乙之違法行為,故甲成立包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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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 B(203), C(3), D(18), E(0) #3506001
統計: A(26), B(203), C(3), D(18), E(0) #3506001
詳解 (共 2 筆)
#6593824
- 刑法第10條第2項: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 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5874 號刑事判決:公務員包庇罪,所指「包庇」,與單純不舉發之消極縱容有別,必須有積極掩蔽庇護之行為,始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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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2 條
1.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2.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四百萬元以下罰金。 3.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但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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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1條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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