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關於公務員所為的犯罪或對公務員所為的犯罪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公務員同時該當刑法第 122 條違背職務受賄罪與第 131 條圖利罪之構成要件時,應優先適用前者
(B)公務員違犯刑法第 213 條明知不實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罪時,另得依刑法第 134 條加重其刑
(C)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妨害公務罪,倘非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而對其施強暴脅迫者,即無妨害公 務可言
(D)刑法第 138 條所謂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以該物品由公務員本於職務上之關係所掌管者為已 足,與物品之所有權無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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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 B(179), C(28), D(24), E(0) #3506003

詳解 (共 3 筆)

#6591872

(A) 公務員同時該當刑法第 122 條違背職務受賄罪與第 131 條圖利罪之構成要件時,應優先適用前者:正確。刑法第 122 條受賄罪與第 131 條圖利罪在適用上屬於法規競合。圖利罪為補充性、概括性之一般規定,受賄罪為具體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應優先適用受賄罪。
(B) 公務員違反刑法第 213 條明知不實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罪時,另得依刑法第 134 條加重其刑:錯誤。刑法第 134 條(公務員犯罪加重)為「不純正身分犯」之加重規定,前提是該犯罪「本不以公務員身分為要件」(例如公務員利用職務身分犯普通的詐欺罪)。而刑法第 213 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本身即為處罰公務員之專屬犯罪(純正瀆職罪),其法定刑已將公務員身分之惡性列入考量,故絕對不得再依第 134 條疊床架屋重複加重。
(C) 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妨害公務罪,倘非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而對其施強暴脅迫者,即無妨害公務可言:正確。妨害公務罪之客觀要件,必須是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若公務員在下班時間或非執行公務狀態受暴,僅構成一般傷害或強制罪。
(D) 刑法第 138 條所謂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以該物品由公務員本於職務上之關係所掌管者為已足,與物品之所有權無涉:正確。本罪保護之法益為國家公權力之行使與文書物品之安全性,只要是公務員基於職務查扣、保管之物皆屬之,該物品的所有權歸屬在所不問。 

 

 

刑法第213條: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根據刑法第134條但書,不加重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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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92302
補充A 實務見解認為圖利罪乃瀆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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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25574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35 條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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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373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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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13本身就是專門對公務員設立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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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213 條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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