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4年 - 114-1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及律師、專技高考_律師_各類科:綜合法學(ㄧ)(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29326
年份:114年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17 有關刑法第 150 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 3 人以上,施強暴脅迫」之聚眾施強暴脅迫 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依實務見解,本條聚眾犯意的形成,一定要於聚集時即對於將實施強暴脅迫有所認識,方能構成本 罪;若聚集後始有本條犯意,則不成立本罪
(B)該條所指之「聚集」,不論是自動聚集或被動聚集,均包括在內,而不限於自動聚集的情形
(C)雖然條文沒有明文,但依實務見解,聚眾實施強暴脅迫之人,主觀上應具有妨害秩序之故意,始能 成立本罪
(D)依實務見解,本條是抽象危險犯,不以發生實害結果為必要,倘因而侵害其他法益而成立他罪(如 傷害罪),應視情節不同,分依競合關係或數罪關係予以處罰
詳解 (共 1 筆)
未解鎖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6191...
私人筆記 (共 1 筆)
未解鎖
刑法 第150條 1.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