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關於偽造文書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偽造統一發票應構成刑法第 212 條偽造特種文書罪
(B)偽造私文書,係指製作之文書內容為虛偽
(C)偽造文書後行使之,依實務見解僅構成行使偽造文書罪
(D)偽造大學畢業證書所成立之罪,其法定刑較偽造一般文書之罪為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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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 B(24), C(166), D(27), E(0) #3506007

詳解 (共 2 筆)

#6595175
本題關鍵:偽變造系列之吸收關係及類型
※私文書類型:信用卡簽名、統一發票、影本、票據背書、郵政儲金簿、取款憑條、購票證明。
※公文書類型:印鑑證明、戶籍謄本、護照之戳章、判決書、勞保投保資料。
※特種文書類型:畢業證書、汽車牌照、退役證書、身分證、健保卡、入出境保證書。
※準文書類型:引擎號碼、互助會標單、手機序號、簡訊、正字記號、電子郵件、劃卡、數字條碼。
(A) 偽造統一發票應構成刑法第 212 條偽造特種文書罪
→統一發票屬於私文書類型,本選項錯誤。
(B) 偽造私文書,係指製作之文書內容為虛偽
→偽造為無中生有;變造為本質不變,但竄改內容。本選項指文書內容為虛偽,屬變造。
(C) 偽造文書後行使之,依實務見解僅構成行使偽造文書罪
       偽造貨幣←行使←詐欺
偽造印章→偽造有價證券←行使←詐欺
偽造印章→偽造支付工具←行使(§55)詐欺
偽造印章→偽造文書→行使(§55)詐欺,本選項正確。
(D) 偽造大學畢業證書所成立之罪,其法定刑較偽造一般文書之罪為重
→大學畢業證書屬於特種文書,因特種文書對公共信用影響較小(法定刑1年以下),故法定刑較公文書(1~7年)及私文書(5年以下)還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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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93286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69年台上字第 695 號
上訴人等冒用會員名義,偽造標單,行使得標,詐取會款,彼此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為共同正犯。偽造署押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不另成罪,偽造私文書而後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應依行使論擬。行使偽造私文書與詐欺二罪之間,有方法與結果牽連關係,應從行使偽造私文書一重論處。先後三次為之,時間緊接,犯意概括,構成要件亦復相同,應依連續犯例論以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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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85 年法律座談會 刑事類提案第 11 號:有價證券係以實行券面所表示財產上之權利時必須占有該券為其特質。統一發票領獎固亦須占有該得獎發票為要件,但其本質究非表彰一定財產上之權利,而係一種會計憑證 (參考資料如附件) ,應屬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2. 學校畢業證書或證明書,屬於特種文書(34院解3020)
  3. 裁判字號:47 年台上字第 365 號:刑法第二百十條之偽造文書罪,指無制作權不法制作者而言,若自己之文書,縱有不實之記載,要難構成本條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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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補充容易混淆概念:
    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104 號刑事判決:倘行為人先偽造或變造通用之貨 幣,進而加以行使,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3 條之偽造或變造幣 券罪較刑法第196 條第1 項之行使罪為重,依重法吸收輕法原則 ,應論以偽造或變造幣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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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490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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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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