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甲進入郵局內,見乙女從皮包中拿出十萬元正準備存入郵局。當乙一邊在櫃臺上填寫存款單,一邊將十萬元壓放其左手腕下時,甲從旁靜靜地靠過去,突然間伸出手來用力一抓,將該十萬元瞬間抽離乙之手腕下,然後拔腿就跑,乙立即大喊「搶劫!」,隨後甲卻被正抵達郵局巡邏之警員A、B 逮獲。依實務見解,問甲應如何論罪?
(A)第三二五條第一項普通搶奪罪
(B)第三二八條第一項普通強盜罪
(C)第三二六條第一項加重搶奪罪
(D)第三二0條第一項普通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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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03), B(179), C(283), D(88), E(0) #267814

詳解 (共 7 筆)

#841526
乘人不備為搶奪,並處於可隨時逃離狀態,為既遂,且無321所列六款加重(侵毁兇三災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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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5944
 
第 321 條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 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26 條 犯前條(搶奪罪)第一項之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一年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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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8721
若受害者不及抗拒:搶奪不知抗拒:竊盜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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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2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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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1807

QQ 不小心選錯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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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6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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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7846
7 甲、乙、丙三人謀議一同行竊停在路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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