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 依現行《教師法》相關規定,下列何者屬於教師應履行的義務?
(A)提供校務興革意見
(B)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
(C)擔任教師專業組織幹部
(D)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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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8), B(862), C(117), D(3568), E(0) #350123

詳解 (共 10 筆)

#376339
第 16 條  
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二、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
三、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
四、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
五、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
  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訴。
六、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
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
  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八、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應享之權利。
第 17 條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教學活動。
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五、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六、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七、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八、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九、擔任導師。
一○、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
前項第四款及第九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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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3028

教師權利: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 (教師法16條) 

教師義務: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教師法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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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0669

修正6F~參加'在職進修'是 權利
              但參加與教學有關的進修是 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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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5280
印象中有個類題: 問說哪項是教師的權利也是義務? 答案是進修! 但現在看來,如果考得很細,進修還是有分的!
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 →權利
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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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001
權利三、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
義務五、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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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398
(B)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 ...
(共 2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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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4974
『參加』進修是『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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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756
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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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984
所以學校會"請"老師至少一學期要參加一場研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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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05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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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二、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

三、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

四、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

五、對主管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

    者,得依法提出申訴。

六、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

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主管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

    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八、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學校應輔助其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

    提供法律上之協助。

九、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應享有之權利。

前項第八款情形,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另其涉

訟係因教師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應不予輔助;如服務學校已支付涉

訟輔助費用者,應以書面限期命其繳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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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適性教學活動。

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五、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六、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七、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八、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九、擔任導師。

十、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

前項第四款及第九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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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953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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