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 嚴禁教師體罰學生是在哪一法中明文訂定:
(A)教師法
(B)國民教育法
(C)教育基本法
(D)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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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2), B(434), C(9248), D(29), E(1) #21533
統計: A(362), B(434), C(9248), D(29), E(1) #21533
詳解 (共 3 筆)
#864324
| 教育基本法 第 8 條 | 教育人員之工作、待遇及進修等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教師之專業自 主應予尊重。 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 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 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 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 學校應在各級政府依法監督下,配合社區發展需要,提供良好學習環境。 第二項霸凌行為防制機制、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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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784
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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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85354
在教師甄試(特別是國小教甄)中,《教育基本法》(教育憲法)與《國民教育法》(國中小根本大法)是教育法規必考的兩大基石。常考題型與核心重點歸納如下:
一、《教育基本法》常考核心題型(上位理念與權利保障)
《教育基本法》篇幅短(僅 17 條),但每條都是高頻命題點:
1. 體罰與霸凌防治(第 8 條)(即圖片考題)
考點:明文保障學生之「身體自主權」,確立「零體罰原則」及「防制校園霸凌」之法源依據。
2. 教育權利主體(第 2 條)
考點: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教育之目的在培養健全人格。
3. 教育中立原則(第 6 條)
考點:
宗教中立:公立學校不得為特定宗教信仰從事宣傳或活動(但不得禁止個人信仰自由)。
政治中立: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
4. 家長教育參與權與選擇權(第 8 條第 3 項)
考點:國民教育階段,家長得為其子女之最佳利益,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實驗教育、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自學的法源基礎)。
5. 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第 9、10 條)
考點:中央負責教育政策制定、教育經費分配與評鑑;地方負責地方教育之實施與管理。直轄市及縣市應設「教育審議委員會」(審議地方教育事務)。
6. 學生申訴制度(第 15 條)
考點:教師及學生之權益受損時,應享有法定救濟程序(學生申訴之母法法源)。
二、《國民教育法》常考核心題型(國小學校運作與制度規範
特別注意:《國民教育法》於 2023 年 6 月大幅度全文修正(由原本 22 條擴增至 61 條),近年的考題高度集中在新修訂的法規細節。
1. 學齡與修業年限(第 2 條、第 4 條)
考點:六歲至十五歲之國民,應受九年國民教育;分為前六年國民小學、後三年國民中學。
2. 常態編班與分組學習(第 18 條,原第 12 條)
考點:公立國中小一律採常態編班;僅得於特定領域進行分組學習。歷年常考地方違規能力分班之處罰與監督機制。
3. 校務會議組成與運作(第 14 條)
考點:
學校最高決策/審議組織為校務會議。
成員組成比例: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且未兼行政之教師不得少於教師代表總額之一定比例。
4. 校長遴選與任期(第 15 條、第 16 條)
考點:校長任期一任為 4 年,在同一學校得連任一次(原住民重點學校得連任二次)。校長遴選委員會之組成比例(家長會代表、教師代表之法定占比)。
5. 教科書與教學資源(第 33、34 條)
考點:國中小教科用書應由學校公開選用(校定教科用書選用委員會),不得接受書商不當利益;原住民地區學校應使用原住民族語言教材。
6. 學生獎懲與申訴新制(第 44~48 條,修法大重點)
考點:
學校應設「學生獎懲委員會」與「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獎懲委員會與申訴評議委員會之委員名單不得重複(避免球員兼裁判)。
申訴會中應包含家長代表、心理、法律或兒少福利專家學者,並保障兒少表意權。
7. 專任輔導教師編制(第 28 條)
考點:國小 24 班以下置 1 人、25 班以上每滿 24 班增置 1 人(國小配置計算題常考)。
考點:六歲至十五歲之國民,應受九年國民教育;分為前六年國民小學、後三年國民中學。
2. 常態編班與分組學習(第 18 條,原第 12 條)
考點:公立國中小一律採常態編班;僅得於特定領域進行分組學習。歷年常考地方違規能力分班之處罰與監督機制。
3. 校務會議組成與運作(第 14 條)
考點:
學校最高決策/審議組織為校務會議。
成員組成比例: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且未兼行政之教師不得少於教師代表總額之一定比例。
4. 校長遴選與任期(第 15 條、第 16 條)
考點:校長任期一任為 4 年,在同一學校得連任一次(原住民重點學校得連任二次)。校長遴選委員會之組成比例(家長會代表、教師代表之法定占比)。
5. 教科書與教學資源(第 33、34 條)
考點:國中小教科用書應由學校公開選用(校定教科用書選用委員會),不得接受書商不當利益;原住民地區學校應使用原住民族語言教材。
6. 學生獎懲與申訴新制(第 44~48 條,修法大重點)
考點:
學校應設「學生獎懲委員會」與「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獎懲委員會與申訴評議委員會之委員名單不得重複(避免球員兼裁判)。
申訴會中應包含家長代表、心理、法律或兒少福利專家學者,並保障兒少表意權。
7. 專任輔導教師編制(第 28 條)
考點:國小 24 班以下置 1 人、25 班以上每滿 24 班增置 1 人(國小配置計算題常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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